《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简称《办法》)是继《福建省邮政条例》、《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之后,福建省出台的第三部邮政业地方立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有效地保障和提升了全省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办法》共六章39条,包括总则、服务保障、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办法》确立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十项制度: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地方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支持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二是将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纳入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和邮政设施建设需求。三是依法给予邮政普遍服务用地优惠。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四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用房需求。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房,以出售方式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时,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建筑安装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将规划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房无偿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不得改作他用。五是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场所征收的服务保障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六是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信包箱。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等均应参加验收。鼓励邮政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设智能信包箱,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建设和维护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七是对村邮站建设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将村邮站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村邮站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者行政村人流较为密集的地方,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服务。村邮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商定人选并对其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村邮员岗位可按规定申报公益性岗位。八是对邮政普遍服务车辆通行停靠等给予便利。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应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实行专车专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运递邮件,除早晚高峰时段外,在确保交通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不超过15分钟。支持邮政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收投邮件,并实行总量控制。经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的邮政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减免通行费。九是支持邮政企业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邮政企业利用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网络优势,建设农村电子商务邮政服务体系,服务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十是鼓励邮政企业共享网络,协同发展。鼓励邮政企业与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金融、供销、快递、通信等各类企业加强合作,共享服务网络,建设邮政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