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结合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打造现代物流千亿产业的要求,为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支撑,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一)促进物流需求和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大力发展金融仓储物流,提升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系统化、网络化、信息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水平。

  (二)加强城乡货运系统规划和建设,推进区域各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管理系统的衔接和公共物流通道建设,保障和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三)鼓励物流企业创新供应链服务业态、业务模式,广泛采用现代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资源整合、企业重组、品牌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四)发展具备高附加值、高效益、高时效、高科技含量、高人力资本、高开放度、高产业带动力和低资源消耗、低污染等特征的高端物流。

  (五)以建设东南区域物流中心城市、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试验区为契机,加强重点物流园区和物流枢纽、节点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区域工业、商贸、金融、电子商务与物流业的融合和联动发展。

  二、加强企业培育和项目建设

  (六)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大业务规模、较强竞争力的综合供应链物流服务企业,打造国内外知名品牌,发挥龙头企业品牌示范效应,促进物流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七)支持较大业务规模企业,以厦门为依托,以投资、合作、联盟等形式对外拓展业务,推动其在本市业务向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转型,塑造与提升产业高端资源聚集能力。

  (八)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依托厦门区域性海港、陆港、空港、商港、信息港打造高效物流通道,以物流产业聚集区为基础规划物流发展平台和载体,提升物流节点资源整合功能,进一步发挥物流发展平台和载体的聚集效应。

  三、加强集约用地与保障发展用地

  (九)保障物流用地。新建工业、商业项目和居住小区应规划、预留物流用地和配送末端网点用地,新建写字楼、居住小区应同时规划建设配送末端网点用房;优先安排整合物流业务的公共型平台和与工业、商贸业融合发展的物流项目土地供应。

  (十)新增物流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运输型物流项目用地,地价经专业评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物流(运输型)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工业仓储型物流用地,地价经专业评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确定。

  (十一)纳入市级以上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快件分拨中心等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十二)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工业仓储、加工等生产性项目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十三)推动建立物流企业节约用地奖励机制。鼓励两个以上物流项目按照集约用地要求,规划、建设并共享仓储、堆场、办公及配套保障等基础设施。

  四、加强财政扶持和奖励

  (十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以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益性、公共性、创新性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项目予以扶持。

  (十五)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建重点物流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单个项目的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六)鼓励发展物流供应链服务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对供应链物流服务法人企业,或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分拨中心、配送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的法人企业,本意见实施次年起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于按要求可享受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应享受奖励标准扣除已享受奖励标准后给予补差奖励。

  (十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市场腹地。对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打造临港商品交易平台等业务拓展内陆市场,建设或运营陆地港、支线码头,按项目投资进度给予2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支持打造“一带一路”国际物流通道。对着力拓展海西和台湾、东南亚市场,按照"政府推动、铁路支持、企业运作、口岸保障"的原则,给予中欧、中亚铁路货运班列运营补助。

  (十九)对利用先进物流技术规范在运输、储存、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等业务过程中实现明显业务增量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的,对实施效果进行评审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推荐争取上级扶持。

  (二十)支持物流信息化建设。对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利用信息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物流技术装备起到较为显著的引领带动、整合资源、提升效率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经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改善物流发展环境

  (二十一)支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创新业务模式与金融产品相结合,发展物流与供应链金融。物流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我市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损失分担合作机制统筹安排。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仓单质押转让、保理等金融创新业务。

  (二十二)市规划、市政园林、公安、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规范物流配送车辆车型、行驶路线、停靠点、停靠时段等,******限度满足配送业务需求。

  (二十三)对本市集装箱车辆、邮件(快件)运输车辆、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的货运车辆,在厦门市行政区内的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高速公路除外)。对长期在外省使用的货运车辆,符合先征后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支持厦门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根据物流产业发展需求,创新监管模式,实现通关便利化;支持口岸监管部门开展区域合作,完善“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作业;继续加大电子口岸建设和“关、港、贸”信息共享、公用和共管,按照市场规律加快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快大通关平台建设。

  (二十五)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属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仓储设施以外的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非生产性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十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开展物流产业相关的指标数据采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逐步实现物流产业运行状况的跟踪监测和信息发布。

  六、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七)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办事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提升协调服务能力,落实好产业规划和发展政策;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重点物流企业、项目认定办法,牵头制定有关扶持、奖励等政策实施办法;对城市商贸共同配送和快递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办法、奖励措施由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完善区级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工作机构联席会议机制,推进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十八)市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作,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含自贸试验区、保税区、保税港区、高新科技园区等)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物流办备案。

  (二十九)企业因严重违法经营被依法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1年内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奖励措施。

  (三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本意见中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所称的“物流”包含“快递”。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