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严守法律、加强管理、公平竞争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市快递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全市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快递行业是指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企业总称。快递服务在《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的定义是“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三条 快递行业自律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提倡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自觉遵守《邮政法》,推行和落实《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努力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快递企业经营所有快件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各类产品价格标准。其标准及计算方式应在为顾客提供收寄快递服务的场所公告(上门收寄时应出示价格表)。
第八条 快递企业应对本企业加盟网点价格执行情况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不允许加盟网点私自制定价格。
第九条 快递企业不得为抢占个别客户资源而提供低于其为同类客户或类似客户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不得接受其他快递企业员工转手卖件。
第十二条 对凡因“扣件”敲诈或其他恶劣行为,导致被解除加盟代理关系的企业和负责人,被加盟企业应将加盟方信息报给本行业协会,由协会将其名称等信息予以在协会会员中 公布曝光;各快递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其重新加盟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对因盗窃、隐匿、毁弃快件和贪污、携款潜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所在快递企业除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外并应报给本行业协会予以在协会会员中公布;各快递企业在其被除名后的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走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业务、技术管理骨干人才。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冒用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鼓励各企业间在运输网络、派送网络方面开展资源共享合作。利益相关方可共同协商,合理结算费用。运输、派送网络比较完善的企业应尽力带动求助企业,互惠互利,求得双赢。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向顾客真实介绍本企业经营能力,不得虚假承诺、欺骗、误导客户,更不能贬损其它快递企业。
第十八条 认真遵守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核、生、化、爆、毒等禁寄危险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流入快递渠道。加强对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派送等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通信信息和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应加强同上游企业联系,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对上游企业提出的服务要求,各快递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提供服务,但不得损害全行业的利益。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恶意欠款的现象,应及时将该客户信息报给本行业协会,由协会进行核实并在会员中通报。
各快递企业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暂停向该客户提供寄递服务,待该客户结清欠款后方能恢复服务。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负责向全体会员成员企业通报、传递快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自律信息,及时向业务指导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反映会员单位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企业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企业遵守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企业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请求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全体会员企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企业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必要时可诉诸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企业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厦门市邮政管理局,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执行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协会向社会公布。本公约对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理事会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凡在厦门市内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本公约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