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厦门邮政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邮政、快递企业:
为规范我市邮政业电动自行车通行与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现将《厦门邮政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
2019年5月15日
厦快递〔2019〕3号-厦门邮政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链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邮政业电动自行车管理(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提升邮政业形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按照“依法规范、集中统一、平台管理、安全有序”的总体思路,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为原则,实行“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编码,统一投保,统一培训,统一平台”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邮政业电动自行车仅限于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备案登记、车辆标识、通行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经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 min 的脚踏骑行距离大于或等于5 km;
(二)整车高度不大于1100毫米;
(三)车体宽度不大于450毫米;
(四)鞍座长度不大于350毫米;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 V;
(六)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 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 W。
上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符合消防要求,配备的废铅酸蓄电池或其他类型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禁止无危险废物处置和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者利用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
第六条 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负总责并实施各项管理工作(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