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黑名单客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快递协会”)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快递协会的业务执行力和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快递协会会员发生业务往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户。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快递协会会员单位在日常运营中,遇到不按规定履行合同,长期拖欠寄递费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寄递禁(限)寄物品的客户。各会员单位要及时收集信息上报快递协会,快递协会经过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信息,会员单位可通过信息共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规避风险。 
   第四条“黑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适时评估、风险预警、申报解除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会员单位上报、群众举报等途径,由快递协会查看合同、收集,记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拖欠寄递费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公布。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由快递协会在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网站通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原则上每月更新公布一次。
    (三)信息撤销。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及时补缴所拖欠款或被查明不是恶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寄递禁(限)寄物品的,并经过监督检查未再发生违法寄递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上撤销,撤销信息在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门户网站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条 公布事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址”、“违法行为种类及金额”、“发现途径”等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快递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